【新聞】海巡特考 加考法規、勤務

海巡特考 加考法規、勤務

 【資料來源:聯合報╱曹以會

海巡人員特考應考資格及考試項目將有改變,四等考試海洋巡護科別的航海、輪機組別應考資格,增列「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可以報考。另外,依用人機關的建議,海巡特考的各等別、科別,都要加考「海巡法規」與「海巡勤務」相關考科,這項修正已經預告,將報請考試院會審議,最快明年即可實施

考選部指出,從101年8月1日起,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都由交通部統一辦理,但三等航行員及三等輪機員的執業資格取得,還是要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採岸上晉升訓練方式取得

為了反映現況、保障考生應試的權益,將四等考試的海洋巡護科別的航海、輪機組別應考資格,增列「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者」,可以應這二組別的考試

考選部表示,海巡署順應推動國考職能分析工作小組研究結果,配合特殊任務的實際需求,就這項考試所需要職能,檢討整併各等別及科別應考的專業科目。

考選部表示,海岸巡防如果能進用兼具海巡法規及勤務專業職能者,有助於任務的達成。因此依用人機關的建議,各等別、科別,都要加考「海巡法規」與「海巡勤務」,因此修正科目名稱,依用人機關的建議,列明二者的占分比重

考選部表示,「海巡行政」錄取人員,分發到一線單位執勤,具司法警察身分,從事查緝走私偷渡、海域海岸執法勤務工作,應具備刑事法學素養,於是分別在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的海巡行政科別專業科目中,分別增列「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另外考量行政法涉獵範圍較廣,涵括行政程序法,為增加應試科目的廣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的海巡行政科別的專業科目「行政程序法」修正為「行政法」、「行政程序法概要」修正為「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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