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養育3歲以下子女的高普考及格者,資格得保留3年。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如服兵役的保留期限不得超過法定役期、讀碩士的保留期限不得超過3年、讀博士不得超過5年,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期限不得超過2年。
不過,為鼓勵國人養育兒女,考試院提出修法對有育嬰需求的應考人提供誘因。初審通過的條文增訂,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的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得保留3年資格,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申請保留。
初審通過條文也調整進修碩、博士學位的保留年限,將現行碩士不得超過3年改為2年,博士則從5年改為3年,並增訂及格者有子女重症事由,可保留2年。
列入候用名冊的增額錄取人員,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也可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的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少;考試及格證書的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訂定,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的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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