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章】消防設備人員101年高等暨普通考試(一)簡章下載/重點考試時程/應考資格

消防設備人員101年高等暨普通考試
(一)簡章下載/重點考試時程/應考資格

豬妮小叮嚀:
以下重點考試時程同學們務必要注意哦!
報名日期:101年2月24日 至 3月5日17:00

消防設備師測驗:5/26(六)~5/27(日)設臺北、臺中、高雄考區
消防設備士測驗:5/26(六)設臺北、臺中、高雄考區。

 

※報名資格:


消防設備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3.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5.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6條)




消防設備士


1.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第1、2、3、5款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3.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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