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公務人員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都有年終獎金制度,雖然名稱各有不同,但就是一般民眾認知或理解的年終及考績獎金。
立法院昨天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國營事業的「年終獎金」是指「績效」和「考成」獎金;績效獎金須先排除政策因素算出盈餘,再經公式核算盈餘後發給,上限為2.6個月。
考成獎金部分,為結合年度團體考成和個人考核,依「等第」發給不同標準獎金,每年5、6月由行政院長核定前一年度考成後發放,現行制度考成獎金最多2個月。
再以公銀行庫為例,最高2個月的「考核獎金」和最高2.6個月的「績效獎金」,合稱最高4.6個月「經營績效獎金」。
此外,朝野黨團協商也達成共識,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年終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以公務員為例,每年除年終獎金,還有考績獎金,依近年發放情況,合計最高2.5個月。
年終獎金部分,每年固定編列預算並由行政院長核定後發給,近年來都是1.5個月。
至於考績獎金,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每年年終考核公務員當年1到12月任職期間的成績,給予年終考績;若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法明訂,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為80分以上,晉本俸一級,並給1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乙等為70分以上、不滿80分,晉本俸一級,並給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立法院人士下午受訪時表示,根據朝野協商共識文字,只要是受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都應比照公務員標準考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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