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考試院通過英語檢定納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考試院通過英語檢定納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院於本(102)年11月7日召開第11屆第259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5條及第11條修正草案,並自103年外交特考開始適用,將是第一個將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之國家考試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英語為外交領事人員基本工作語言,不論駐在國是否為英語系國家,英語對於處理涉外事務均至為重要,尤其參與國際會議、談判及簽署協定等,均須具備與外國人溝通無礙之英語能力,方能有效推展外交工作。現行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各語組雖於第一試列考外國文並進行外語口試,以英文組而言,因應考人數眾多,需分組同時進行,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約10分鐘,對於評量應考人英語聽說能力之功能有限;就非英文組而言,則係於外國文中兼試基礎英文,並未評量其英語聽說能力。為能先期篩選出具備一定英文程度之應考人,配合外交部之用人需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項「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為應考資格條件」之規定,會同用人機關及語言測驗學者專家研商,擇定由專業研發及施測機構辦理且具評測聽、說、讀、寫能力之6種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並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按不同語言組別,分別訂定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


本次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英語檢定納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一)英語檢定之合格標準:

      本案合格標準係採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R)訂定,英文組為CEFR B2(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非英文組為CEFR B1(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

(二)英語檢定之採納種類:

      全民英檢(GEPT)、托福(TOEFL)、多益(TOEIC)、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三)英語檢定之採認期限為3年。


二、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外語個別口試移列第二試:


    為提升外語口試之功能,配合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將現行於第一試進行之外語口試,改列於第二試,未來本項考試第二試將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口試二種方式。又現行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於第一試進行外語口試,應考人數約1,000人左右,於改列第二試進行後,應考人數將大幅減少至100人以下,可望提升口試品質及效益。


三、修正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

    配合外交部業務所需核心職能、現今外交情勢及外交部組織調整,修正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並以強化實務取向為主:

(一)加考駐外業務經常運用之涉外民事關係必需之國際私法


(二)將「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改為「國際經濟」,以避免應考人過度鑽研理論模型及計算公式,而未深入了解國際經濟現象背後之相關影響因素等推動經貿外交所需之重要工作知能;


(三)因應駐外業務需要,原外國文增加「(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四)因應行政院新聞局國際傳播業務整併入外交部,加考「國際傳播」


    又為提升評量成效,修正應試科目題型及占分比重,其中除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維持原題型綜合法政知識係採測驗式試題外,餘均由原申論式試題修正為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可透過申論式試題評測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及知識整合能力,並藉由測驗式試題檢視其專業知能之廣度。


四、修正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各試占分比重

    考量第一試外語口試移列至第二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原占總成績80%修正為60%第二試口試成績原占總成績20%,提高至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

五、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增設資訊組:

    外交部為配合當前國家安全政策及因應實際業務需要,於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增設資訊組,進用具資訊科技及涉外事務專業人員,加強該部及駐外機構資訊及網路安全保防工作。
考選部表示,為因應103年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納入英語檢定測驗,有關應考人繳驗相關成績證明說明如下:

一、採認之文件種類:

      英語檢定測驗之成績證明得為合格證書或成績單

二、合格標準之認定:

      依各英語檢定測驗機構自行對應CEFR之等級為標準,英文組以相當CEFR B2以上、非英文組以CEFR B1以上為合格標準,並須繳驗具聽、說、讀、寫4項能力達前揭合格標準之成績證明

三、效期認定:

      採成績證明(合格證書或成績單)上之測驗日期在報名期間前3年內者為限
考選部同時表示,為利應考人準備及契合用人機關專業需求,將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會同外交部邀集學者專家,研訂應試科目命題大綱,俾使應考人有所依循。


二、協洽外交部積極規劃第二試外語個別口試與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進行方式,強化口試效能。例如針對外交工作職能擬訂評分項目;適度延長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為30分鐘,並設計情境式問題,俾口試委員有充裕的時間觀察評估應考人語言、學養、表達及應變能力。另將強化口試委員之培訓機制,增進其提問及觀察技巧等,以提升口試效度。

有關本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資訊】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資料來源:考選部/人事行政總處】


















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共有1,955人(高考三級543人,普考1,412人),扣除自願放棄受訓資格及申請延後分配人員,加計同分正額錄取尚未分配人員及各年度正額補訓人員後,並依各機關提報需用增額錄取職缺情形,本次參與分配作業人員計1,647人(高考三級589人,普通考試1,058人)。由於本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後,各類科所餘待分配人數尚有116人(高考三級6人,普通考試110人),為加速後續分配作業,如各機關所提列各類科之職缺數達待分配人數時,本總處原則上將採隨時辦理分配作業之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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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4類技師國考 檢討停辦

4類技師國考 檢討停辦

 【資料來源:聯合報╱曹以會

過去沒有停辦技師考試的法令規定,即使部分技師考試沒有人報名,還是要舉辦國家考試,造成考試資源的浪費,考試院於上月修正相關考試規則,取得停辦技師的法源依據。考選部表示,正在檢討是否要停辦航空技師、紡織技師、冶金工程及漁撈等4類技師

考選部指出,根據行政院規定,技師共分32類科,但是部分技師無相關管理規定,缺乏執業空間,導致報考人數少,甚至無人報名,雖然此問題存在已久,但之前因專技人員考試法中,沒有「暫停辦理」的規定,因此只能用「間年辦理」的方式來處理,用間隔一年舉辦方式,來減少資源浪費

考選部先後在民國100年及102年,停辦航空技師、紡織技師、冶金工程、漁撈、造船工程、採礦工程、礦業安全技等7項考試。

今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實施的專技人員考試法,增訂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考試的法源依據,考試委員於2月間,要求考選部行文給主管機關,為避免考試資源浪費,要暫停辦理部分技師考試。

考選部邀集各界召開專案會議,就航空技師、紡織技師、冶金工程及漁撈等4類科是否停辦加以討論,結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認為這4項技師的市場需求甚低,贊同停辦。

不過與會學者認為,技師考試制度建立不易,為求周延,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產官學各界研商這些技師的執業範圍,提升證照價值,如果都無改善空間,再研議是否停辦。考選部表示,航空技師、紡織技師、冶金工程及漁撈這4項考試是否停辦,還要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的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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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國考更難! 可加考複選題

國考更難! 可加考複選題

 【資料來源:聯合報╱曹以會

國家考試題目可能更難了!考試院會昨天通過考選部修法提案,確定從明年開始,國考可加考複選題,不像目前只有單選、申論等題型。明年八月的醫事相關專技考試,可望成為第一批加考複選題的國考

考選部修正「閱卷規則」部分條文,首度加入複選題的題型。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複選題的難度比單選題高,可提高考試的鑑別度。

考選部指出,目前考單選題的國家考試科目,未來都有可能加考複選題,包括初考、五等特考各科,高普考及三等以上特考的國文、英文科,專技考試的專業科目等,每年約七十萬公職考生都受影響

考試委員建議,加考複選題初期,複選題占分比率最好不要超過選擇題的三成。董保城表示,初期占分將以百分之廿為原則。

董保城表示,法條規定複選題每題有五個選項,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也可能三、四、五個選項都對;但實施初期為了讓計分單純化,五個選項中將固定有二個正確的答案

計分部分,參考大考中心學測的國文及數學計分方式,採單一選項個別計分,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全部給分,部分答對部分給分,答錯三個選項以上不給分,也不倒扣

考生碰到五選二的複選題,無法用刪去法來猜答案,考試難度提高,憑運氣考上的考生將大幅減少。因沒有複選題的考古題,現階段的國考生,可參考學測的國文、英文等科考古題,熟悉複選題出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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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懷孕及產後公務員 可調整工作

懷孕及產後公務員 可調整工作

 【資料來源:聯合報╱曹以會

考試院會日前通過修正相關辦法,懷孕及產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員,經醫師評估,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可調整工作內容。

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條文,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修正的辦法包括各機關應建置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人員所需環境及設備;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考試院指出,懷孕及產後1年的女性公務員,如果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依職務危害評估結果,採行危害防範措施,以及依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適性評估,認為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機關應依醫師建議,並聽取當事人意見,採取必要且適當的處置。

考試院說,這次辦法修正是鑑於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施行,為擴大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所以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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